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安国市**路**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安国市**镇**村**街**胡同**号。2007年6月26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安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批准逮捕,并于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安国市**镇**村**大路**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安国市**镇**村**街**号。2004年8月3日,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邵某某、许某某、田某某涉嫌赌博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秋至2018年11月底,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韩某某(另案处理)多次组织在安国市一棋牌室、居民楼及**村一民居内,聚众赌博并抽头盈利;被告人邵某某、许某某在**村民居的赌场内,负责抽头;被告人田某某将位于**村自家宅院,提供给上述被告人,作为赌博场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组织多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邵某某、许某某、田某某为组织赌局提供帮助。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双会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许某某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邵某某、田某某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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