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刑诉〔2021〕26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75********,户籍在本市闵行区**镇**村**组**号,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个体经营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77********,户籍在本市闵行区**镇**村**组**号,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个体经营户。
上述二名被告人于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1年1月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起,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在本市闵行区**路**号内,设置麻将桌供赌客“斗牛”、“靠码麻将”进行赌博,收取固定台费(以抽水的形式)。
2020年12月17日15时45分,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并抓获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及孙某某等6名参赌人员,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人民币2200元、扑克牌一副,从被告人郭某某处扣押人民币650元,从上述参赌人员处查获赌资人民币9900元。到案后,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某、奚某某、蒋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范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开设赌场及被公安民警查获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当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办案说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情况,赌资查获的情况及被告人到案的事实。
3、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本案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绍民
检察官助理 胡骏华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郭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郭某某电话13661997****;赵某某电话1822109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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