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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赵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88********,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住南京市秦淮区**公寓**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乡**村**队**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汉中门大街**棋牌室厨师,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住南京市建邺区**花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彭某某、杨某甲和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本市栖霞区玄武大道888号白金汉爵大酒店登记10个房间,通过统一规定卖淫价格、统一安排卖淫场所、统一接送嫖客、统一收取嫖资、统一提供避孕套、一次性床巾等用品、统一分配非法获利等手段招募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彭某某、杨某甲和刘某某安排罗某某、高某某、樊某某、傅某某、杨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管理卖淫人员、接待嫖客、收取嫖资和安保。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负责在酒店外查看有无警车及可疑情况、接送嫖客至指定地点。当日18时许,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根据举报在白金汉爵大酒店外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在该酒店927房间内将彭某某、樊某某等人抓获。案发后,共有8名卖淫人员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日累计卖淫18次,非法获利人民币44164元。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根据民警电话通知到本市玄武区苏宁紫金嘉悦门口等候,后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时,被告人郭某某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账单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5.白金汉爵大酒店提供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与他人共同协助组织卖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士金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1377092****)、赵某某(1340417****)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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