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7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郭某某、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酒吧喝酒时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争执。凌晨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谭某某在离开酒吧到达一楼电梯口时遇到被害人何某某,两人对何某某进行殴打,被他人劝阻隔开。后被害人何某某与朋友离开酒吧走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西门的人行道上时,被告人郭某某、谭某某从后追上对被害人何某某进行殴打,导致何某某全身多个部位受伤。
2019年8月5日18时许,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谭某某, 20时许,谭某某到桂城派出所石东社区民警中队投案。2019年8月15日10时30分,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之一**公寓**房抓获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谭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何某某赔偿了人民币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系手钝性暴力作用致面部、肢体软组织损伤,3枚牙齿折断,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铮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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