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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苏某某敲诈勒索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91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号,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金山开发区**出租屋,因涉嫌抢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苏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26日,该院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提议通过“碰瓷”的方式“赚钱”,被告人苏某某同意,并由郭某某租赁作案用的车辆、准备假车牌和用于收款的微信、支付宝,由苏某某负责开车,到广昆高速佛山市南海路段、珠三角环线高速、广州绕城高速等地寻找外地车“碰瓷”,主要由郭某某向被害人勒索,合计得款人民币8100元,郭某某占65%、苏某某占35%。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被告人郭某某租来的一辆黑色的奔驰汽车搭载郭某某来到广昆高速佛山市南海路段,由苏某某驾车逼近被害人何某某、王某某的车,由郭某某往何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上扔螺母,让何某某误认为与郭某某所驾驶车辆产生了刮蹭。郭某某示意何某某停车,然后以何某某变道刮蹭到被告人的奔驰车的反光镜为由,向何某某索要“赔偿”。被害人何某某、王某某建议报警、报保险处理,苏某某佯装要赶时间,郭某某佯装打电话叫人过来,后经讨价还价,何某某、王某某被迫分别向郭某某提供的微信名为“***”的账号转账人民币1000元和2000元。

2.2020年3月21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苏某某来到G94珠三角环线高速棠下路段以同样的方式“碰瓷”,勒索“赔款”,郭某某佯装打电话叫人过来,被害人蒙某某因急着赶路及避免进一步冲突,经讨价还价向郭某某支付人民币300元。

3.2020年3月21日17时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苏某某来到二广高速三水路段以同样的方式“碰瓷”,勒索“赔款”,被害人秦某某因急着赶路及避免进一步冲突,经讨价还价向郭某某支付人民币800元。

4.2020年3月21日19时4分许,被告人郭某某、苏某某来到广州绕城高速顺德路段以同样的方式“碰瓷”,勒索“赔款”,被害人刘某某也想快速处理及避免进一步冲突,经讨价还价向郭某某支付人民币1000元。

5.2020年3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苏某某来到京港澳高速花都路段以同样的方式“碰瓷”,勒索“赔款”,被害人张某某见对方打电话叫人,为避免进一步冲突,经讨价还价向郭某某支付人民币3000元。

2020年4月22日,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被告人郭某某、苏某某,扣押郭某某华为手机一台、苹果手机一台、桂A2****奔驰小汽车一辆、汽车行驶证一本、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扣押苏某某苹果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苏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慧华

2020年9月8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苏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2张,散页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杨和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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