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32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公司印章
2019年5月初某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肖某某,为牟利帮方某某伪造“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后由被告人郭某某送货,以50元的价格出售给方某某。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肖某某,为牟利帮谢某某伪造“昆山**机械有限公司”印章一枚,由被告人郭某某送货,谢某某支付人民币100元。
2019年5月6日,贺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与被告人肖某某联系,为牟利帮王某甲伪造“昆山**物流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同时伪造了“吴江**夜宵烧烤店”、“昆山市**理发店”两枚印章,由贺某某给王某甲送货,并于2019年6月中旬向王某甲以每枚印章50元的价格收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印章等;
2.书证: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等;
3.证人方某某、谢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等;
6.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7.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等。
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肖某某,为牟利为王某乙伪造居民身份证一张,由被告人郭某某送货,王某丙、王某乙共计支付人民币100元。
1.物证:伪造的身份证等;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等;
3.证人王某丙、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6.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7.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伪造公司印证、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均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翠平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现均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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