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28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0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村**单元**号,住广东省阳春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0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村**单元**号,住广东省阳春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里**村**,住广东省阳春市**街道**村**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2日被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罗某甲、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罗某甲、周某甲伙同同案人杨某乙、陈某甲(以上二人已判刑)、肖某某(已起诉)到阳春市陂面镇硫铁矿光伏电站盗窃约900米电缆线,后卖给阳春一间废品回收站,共获赃款12000多元,每人分得2000多元。经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80100元。
2、2018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罗某甲、郭某某伙同同案人杨某乙、陈某甲到阳春市陂面镇硫铁矿光伏电站盗窃约90米电缆线,后卖给阳春一间废品回收站,共获赃款2000多元,每人分得500多元。经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801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郭某某、罗某甲参与盗窃二次,数额88110元;被告人周某甲参与盗窃一次,数额80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文书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罗某甲、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某、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颜
检察官助理:黄丽美
2020年10月29日
附:
1、本案卷宗共十三卷,证据目录一份,视频光盘二张。
2、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活页二张。
3、被告人郭某某、罗某甲、周某甲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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