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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罗某某3人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单位:**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75********,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路**号**广场**号楼**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总经理,联系方式1365926****。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81********,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街**号**号**小区**栋**单元**室,捕前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公馆**号楼**单元**室,2015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衡水**有限公司工作,系该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5********,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区**路**附**号**楼**号,捕前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街**大厦**室,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系该公司总经理,无前科。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101041986********,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村**区**房**号,捕前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小区**号楼**室,系**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无前科,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份,时任衡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罗某某在网上搜索游戏公司时,搜索到**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遂与时任该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郭某某取得联系。后二人商议由罗某某负责推广**网络公司研发的以麻将、斗地主、跑得快、拼三张(砸金花)为内容的网络游戏,收益按**公司30%、**公司70% 的比例分配利润,**公司职员张某某负责对该软件的指导、维护等技术支持。罗某某在推广该网络游戏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指导、暗示代理人员通过游戏平台“衡水约麻”、“拼三张”等游戏组织玩家建立微信群进行赌博,并建立微信结算群进行赌资结算,罗某某在衡水地区先后发展了多家代理,玩家达百余人。在“衡水约麻”游戏推广过程中罗某某获利28万余元,**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获利23.3万元。2018年11月份,罗某某电话告知郭某某有人利用“拼三张”(砸金花)进行赌博活动,作为公司总经理的郭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其开发的娱乐软件赌博的情况下,不加约束或消除,听之任之,该公司职员张某某为赌博犯罪活动的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技术帮助,陕西风云在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非法获利1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调取扣押清单、通话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姜某某、崔某某、栾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尹某某、孙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郭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利用网络建立赌博代理群及赌资结算群,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郭某某及公司负责技术支持的员工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其开发的娱乐软件赌博,听之任之,为犯罪活动提供了技术支持、技术帮助,被告单位构成单位犯罪,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陕西风云在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及郭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春虎

代理检察员:姚卷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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