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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秦某甲贩卖毒品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85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栖霞区**宿舍****室。被告人郭某某因吸毒,于2010年8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6年8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吸毒,于2017年4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巷**号**幢**室)。被告人秦某甲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秦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秦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秦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7时许,经被告人郭某某事先联系,被告人秦某甲受郭某某指使,在本市朝天宫附近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向上家施某某(在逃)购进毒品冰毒,后在其住处将购进的毒品分装成4小包,随即在其住处小区门前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向董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冰毒3小包,交易完毕后,秦某甲被当场抓获。随后,民警在秦某甲的住处又查获毒品冰毒1小包。上述4小包毒品冰毒合计净重2.17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年4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至派出所投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刑事摄影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方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秦某甲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毒品疑似物称量取样笔录等工作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秦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秦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闽军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秦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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