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禤某某(绰号“**”),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2016年8月1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月,被告人郭某某、禤某某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盗窃电动车,具体事实如下:
1.6月12日3时许,郭某某伙同一男子来到**镇**村**街**号,盗走被害人马某某的一辆阿米尼牌电动车(无法核价)。
2.6月22日4时许,郭某某与该男子再次来到**镇**村**街**号,盗走被害人程某某的的一辆虹宝牌电动车(无法核价)。
3.8月10日10时许,郭某某、“**”等来到**镇**巷**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叶某某的一辆骑乐福骏马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09元。
4.8月10日11时许,郭某某、禤某某来到**镇**路**酒店旁**汽车维修楼梯间门口前,由禤某某把风及驾驶摩托车接应,郭某某动手盗走吴某甲的一辆金箭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81元。
5.8月29日1时许,郭某某、“**”、“**”等人来到**镇**村**号楼下,盗走被害人彭某某的一辆台邦牌电动车、被害人吴某乙的一辆依兰公主牌电动车。经鉴定,上述台邦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61元,依兰公主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62元。
2019年9月6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号楼下抓获被告人禤某某,搜获一辆女装无牌摩托车、一辆男装无牌摩托车、开口扳手2只、梅花扳手1只、钳子2只、十字螺丝刀1只。同日,民警在广州市荔湾区**巷**号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郭某某,起获开锁工具1套、充电器4只、一字螺丝刀1只、液压开锁钳1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禤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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