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镇**村**组,农民。曾因盗窃,于2002年、2004年、2006年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次;曾因盗窃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曾因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曾因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15000元;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3000元;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因一年一个月,罚金3000元,2020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村**组,农民。曾因抢劫罪、盗窃罪,于1993年5月17日被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绺窃,于1999年12月被渭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盗窃罪、抢劫罪,于2005年10月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2000元;曾因盗窃罪,2017年2月28日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田某某在阎某某关山镇关山市场盗窃被害人邱某某的一辆红色青狮秦驹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277.77元。销赃得款1300元,田某某分得600元,已挥霍。
2.2020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在阎某某关山镇关山市场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红色五星黑马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629.16元。销赃得款1000元,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价格认定书及告知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7.被告人郭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田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冰
检察官助理:李兴银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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