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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王某l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55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捕前住清徐县**乡**村。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文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5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捕前住文水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文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郭某某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1、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在清徐县**乡附近,以500元或1000元1包的价格4次向韩某某贩卖重约3克的冰毒。

2.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在清徐县**乡附近,以270元至600元1包不等的价格8次向王某甲贩卖共计重约3克的冰毒。

3、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在清徐县**乡附近,以100元至1000元1包不等的价格10次向刘某某贩卖重约5.6克的冰毒。

4、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在其家中以100元至950元不等的价格4次向耿某某贩卖重约2.3克冰毒。

5.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3月份期间在文水县**村的路上以200元或300元1包价格5次向王某乙贩卖共计重约1.8克冰毒。

6.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3月份至2020年5月2日期间以500元或1000元1包的价格3次向连某某贩卖共计重约1.8克冰毒。

7.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以300元或400元1包不等的价格7次向段某某贩卖共计重约2.2克的冰毒。

8、2020年5月22日,文水县公安局民警在文水县**镇**村连某某的沙场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并在其坐的椅子旁边查获其贩卖给连某某的1包用**餐券包裹的重0.708克的冰毒,在其乘坐的白色**轿车(车牌:晋K*****)的车内遮阳板内查获1包其贩卖给段某某的用信纸包裹的重0.25克的冰毒。

二、被告人王某甲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1.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29日在文水县**堰上以600元的1包价格向张某某贩卖重约0.5克的冰毒。

2.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期间,在文水县**村以300元1包的价格6次向韩某某贩卖共计重约1.2克冰毒。

3、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月20日在文水县**村村口以1000元1包的价格向韩某某贩卖重约1克的冰毒。

4、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月24日在文水县**村以700元1包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重约1克的冰毒;同年2月4日在文水县**村以500元1包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重约0.5克的冰毒。

5.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2月份左右在文水县**村的路上以200元1包的价格2次向王某乙贩卖共计重约0.6克的冰毒。

6.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21日在文水县**桥头以300元1包的价格向王某乙贩卖重约0.3克的冰毒。

7.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3日在文水县**村环村路上以700元1包的价格向连某某贩卖重约0.5克的冰毒。

8.2020年4月27日下午,文水县公安局民警在文水县**镇**村村民王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并现场查获2包用白色纸包装重17.103克的咖啡因,自制冰壶一个。  

另查明:2020年3月4日韩某某向王某甲购买毒品,王某甲让韩某某加上郭某某的微信,直接将毒资300元付给郭某某,王某甲交给韩某某重约0.2克冰毒。

2020年3月8日韩某某向王某甲购买毒品,王某甲让韩某某直接将毒资100元付给郭某某,王某甲交给韩某某重约0.07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2.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3.证人段某某、韩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检查、辨认、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明知是毒品,多次贩卖给多人,贩卖毒品数量分别重约20.928克和5.87克,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飞

2020年8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交城县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活页1页;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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