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江西省德安县**乡**村**号。被告人郭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绩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2531198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绩溪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途经歙县二中大门西侧道路“维意定制”厂门口处,见附近的废旧衣物回收箱门锁损毁,遂将箱内的废旧衣物窃取;随后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来到歙县**路岔路口处,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配开废旧衣物回收箱门锁,将箱内衣物窃取。当日,两人将窃取的废旧衣物卖给胡某某,胡某某以请两人吃饭抵消废旧衣物价款。
2019年5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来到歙县**市场附近永升家电后门,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拧开永升家电后门废旧衣物回收箱门锁,窃取箱内的废旧衣物15.7公斤。
2019年5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来到歙县经济开发区**广场小区**幢楼**处,在使用螺丝刀拧开门锁盗窃箱内的废旧衣物时被当场抓获。同时民警在两人的三轮电瓶车上发现永升家电后门废旧衣物回收箱盗窃的废旧衣物。
2019年5月29日,胡某某将在郭某某、王某某处收购的废旧衣物65.05公斤提交歙县公安局徽城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及赃物等物证;
2.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张某某证言;
4.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单处罚金三千元;对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广辉
检察官助理张应萌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江西省德安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816079****;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安徽省绩溪县**镇**村**村**号,联系电话18196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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