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路**楼**单元,无业。2017年9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6月9日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9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街**小区**区**室,无业。2019年9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至16日,被告人郭某某从上线处购买毒品后,在被告人王某某居住的西安市**区**街**小区G区**室,先后二次以每克11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海洛因毒品2克,先后三次以每克1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卢某某出售海洛因毒品3克。王某某在自己住处容留郭某某吸食毒品一次,在自己住处容留并帮助卢某某注射毒品三次。
2019年9月16日,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民警在王某某住处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0.26克及吸毒工具,并查处郭某某随身携带的毒品疑似物1.51克、卢某某随身携带的毒品疑似物0.21克。经鉴定,以上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仓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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