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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熊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7********,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熊某某以帮助客户办理贷款,以及拆除客户抵押车辆GPS定位仪,客户不用偿还贷款为由实施诈骗,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4日上午,郭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刘某甲,谎称可以帮助其办理贷款。当天下午,郭某某等人驾车前往刘某甲家中,刘某甲提出欲贷款5万元,郭某某称可以帮助办理贷款,但需支付下户费1000元,且三天后才能放款。刘某甲同意,并通过微信向郭某某转账1000。6月10日,刘某甲见未收到贷款,便电话联系郭某某郭某某谎称需支付武汉贷款公司工作人员200元加班费后才能放款,刘某甲又通过微信向郭某某转账200。之后,刘某甲多次联系郭某某未果,且未收到贷款。

2.2019年6月5日下午,郭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邵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其办理贷款,随后,二人在本市黄石港区**大道*号的**副食店附近见面。邵某某提出欲贷款10万元,郭某某称可以帮助办理贷款,但需支付下户费600元。邵某某同意,并于次日晚通过微信向郭凯转账600。之后,邵某某多次联系郭某某未果,且未收到贷款。

3.2019年6月5日下午,郭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余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其办理贷款,随后,二人在大冶市***公园见面。余某某提出欲贷款2万至3万元,郭某某称可以帮助办理贷款,但需支付下户费600元。余某某同意,并于6月10日上午通过微信向郭凯转账600。同日下午,余某某见未收到贷款,便电话联系郭某某郭某某谎称需支付武汉贷款公司工作人员300元加班费后才能放款,余某某又通过微信向郭凯转账300。之后,余某某多次联系郭某某未果,且未收到贷款。

4.2019年6月12日下午,郭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唐某某,谎称黄石**公司倒闭,可以帮客户拆除安装在抵押车辆上的GPS定位仪,客户不用偿还余下贷款,但需支付12000元手续费。唐某某同意,并通过微信向郭某某转账2000元作为定金。次日上午,郭某某等人将唐某某贷款购买的鄂B*****小型轿车GPS定位仪拆卸。之后,唐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郭某某转账5000元。6月14日下午,郭某某将伪造的盖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章的结清证明交给唐某某,谎称可以凭该证明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解押手续。唐某某信以为真,又通过支付宝账户郭某某转账5000元。之后,唐某某多次联系郭某某未果,且至今仍在偿还车辆贷款。

5.2019年7月11日下午,郭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胡某某,谎称黄石**公司倒闭,可以帮客户拆除安装在抵押车辆上的GPS定位仪,客户不用偿还余下贷款,但需支付13000元手续费,胡某某同意。次日上午,郭某某邀约熊某某本市黄石港区**广场营销中心附近与胡某某见面,双方商议先支付1500元定金拆除车辆GPS,之后,胡某某通过微信向熊某某转账1500。7月13日下午,郭某某熊某某胡某某贷款购买的鄂B*****小型客车GPS定位仪拆卸,胡某某通过微信向熊某某转账1500。7月17日下午,郭某某熊某某将伪造的盖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章的结清证明交给胡某某,谎称可以凭该证明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解押手续。胡某某信以为真,又通过微信向熊某某转账5000熊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将其中6900元转至郭某某微信账户。之后,胡某某多次联系郭某某未果,且至今仍在偿还车辆贷款。

6.2019年7月11日下午,郭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柯某某,谎称黄石**公司倒闭,可以帮客户拆除安装在抵押车辆上的GPS定位仪,客户不用偿还余下贷款,但需支付13000元手续费,柯某某同意。当晚,二人在湖北**学院附近见面,双方商议先支付3000元定金拆除车辆GPS,之后,柯某某通过微信向郭某某转账3000。7月16日左右,郭某某熊某某柯某某贷款购买的鄂B*****小型客车GPS定位仪拆卸。7月31日左右,郭某某联系柯某某,谎称车辆解押证明已办好,但车管所下班,让其先支付2000元手续费,剩余手续明日到车管所办理。柯某某则要求办理车辆解押手续后再支付余下款项。之后,柯某某多次联系郭某某未果,且至今仍在偿还车辆贷款。

被告人郭某某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通话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彭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刘某甲邵某某余某某胡某某柯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郭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熊某某参与其中两次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卫俊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熊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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