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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焦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街**区**号。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9月7日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经我院于决定对其依法取保候审,同日由孟津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6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9月7日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经我院于决定对其依法取保候审,同日由孟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焦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雇佣李某某、宋某甲等人在孟津县**镇**线**路段挖树,后又雇佣被告人焦某某的吊车装树。被告人郭某某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吊车司机焦某某在吊装过程中,吊车吊臂的钢索在起吊时触碰高压线,导致在吊车旁的李某某触电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郭某某、焦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行驶证,解剖尸体通知书,报案材料,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甲、宋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证明李某某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焦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朴

检察官助理:沈莹莹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镇**村**街**区**号其家中,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镇**村**组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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