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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武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3********,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某某小区*号楼*单元*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镇**村。2012年7月10 因故意伤害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陕西省渭南市**牧业有限公司颜平等人利用“爱尚养猪”APP平台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渭南**牧业有限公司通过线上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宣传,线下粉丝见面会等形式,以发展下线返利的形式,运用返利制度迅速发展会员。直接发展投资人员12万人,涉案金额5.5亿余元。

被告人郭某某使用吕某某的注册号、银行卡、APP二维码等途径发展下线,涉案点位发展层级已达10级,发展下线人数为803人,提现金额合计208051.12元;

被告人武某某使用自己及家人等20余个注册号、银行卡、APP二维码等途径发展下线,涉案点位发展层级已达6级,发展下线人数为1098人,提现金额合计51695.4元。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部集群战役线索及数据、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渭南市公安局调取的相关数据等书证;2.武某某、吕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武某某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治华

 2019年85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祁县**镇**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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