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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梁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沧州市河间市,住河间市**乡**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12月18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9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住河间市**乡**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12月1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梁某某受车主白某某雇佣驾驶牌号为冀J*****的罐式货车,在神美科技有限公司装运多核复合型絮凝剂至山西晋阳太原**水务有限公司,后驾车返途。2019年11月26日,郭某某、梁某某驾驶冀J*****号罐式货车来到洗车店,自行对罐内进行了清洗。后二人驾车行驶至羊三木工业园40号公路东头丁字路口,打开车尾部阀门将废液排放至路边土地,因担心被群众发现,又驾车行驶至该路西头距205国道约300米处北侧,利用一公路雨水管网排水口处,将罐内剩余废液排放。经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倾倒废液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相关手续、环境影响报告、营业执照、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白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瑞艳

王  莉

2020年5月20日

            

附:1.郭某某住河间市**乡**村**号;梁某某住河间市**乡**村**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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