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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杨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现住中牟县******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7月2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现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7月2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为牟利,轮流驾驶郭某某的豫A****福田厢式货车,帮173********的机主将卷烟从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运送到天津、沈阳。2020年6月21日凌晨,郭某某、杨某某在明知运的是假冒卷烟的情况下,再次来到福建省云霄县帮173********的机主装货,二人轮流驾驶豫A****货车准备将假冒卷烟运往天津,途经济广高速鄱阳芦田路段时被鄱阳县公安局和鄱阳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执法检查,当场查获扣押车内4400条红塔山香烟、5950条大前门香烟。

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被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认定,上述被查获的香烟价值为12789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别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仍帮助运输,涉案的卷烟价值1278913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蓉蓉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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