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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杨某某等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镇**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县**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甘某某(在逃)联系被告人郭某某找人帮忙到银行将非法所得取款套现,约定郭某某按取款额的3%收取报酬;随后郭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提供银行卡到银行取款套现,约定杨某某按取款额的6%收取报酬;最后杨某某联系被告人胡某某,约定由胡某某提供银行卡并负责将账户上的转账取现,胡某某按取款额的4%收取报酬。三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款项来源不明,仍同意按照上述方式帮忙取款套现。

2020年7月8日至7月10日,被害人钟某某在珠海市横琴新区的家中被他人以投资名义电信诈骗人民币99800元。其中,钟某某于2020年7月8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2000元到胡某某持有的吴某某账户(62170019300********),当天晚上胡某某按照指示转款人民币2200元到钟某某账户;同年7月9日,钟某某将人民币80000元分四次转到上述账户,当晚被杨某某与胡某某于厦门市建设银行吕岭支行用胡某某持有的四张银行卡取出,郭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分别获得人民币2400元、1100元、3000元的报酬;同年7月10日,被害人钟某某再次转账人民币20000元到上述账户,当晚被胡某某于厦门市工商银行禾山支行取出,郭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均获得人民币600元的报酬。

2020年8月5日,侦查机关在厦门市抓获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同年8月21日在漳州市抓获被告人郭某某。同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0元、33000元、17000元,被害人钟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银行卡四张;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收条、手机上网记录及基站信息等;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房莹珍

检察官助理 索小敏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郭某某联系电话:13338******,杨某某联系电话:15280******、18150******,胡某某联系电话:18559******;

2.案卷材料四册,内含两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证人名单》五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三份。

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坦白】……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 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消息等方式将其他被告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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