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镇**村**街**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镇**村**街**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初的一天,在祁县东夏线公路五里坡段,祁县**镇**村人王某甲(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与祁县**镇**村人乔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发生追尾,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摩托车路过此处停下来,王某甲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杨某某及本村人朱某某、吕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段某某(以上五人均另案处理),乔某甲打电话叫来其弟弟乔某乙帮忙打劝,乔某乙叫来其连襟王某丁。乔某乙到达现场后与王某甲撕扯起来,之后,朱某某开车带着王某甲、乔某乙与路过现场的乔某丙到医院检查。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及王某丙、段某某留在现场看摩托车,乔某乙、王某丁返回现场给乔某甲取摩托车时与段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推打在一起。后朱某某等人返回现场,伙同吕某某、段某某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等人持劈斧、镐把对被害人乔某乙、王某丁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也参与了殴打,致二被害人受伤。经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王某丁之伤情为:全身软组织挫伤,头皮裂伤;乔某乙之伤情为:右手第四掌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额部皮肤挫伤。经山西省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乔某乙、王某丁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同案犯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二人轻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可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青
检察官助理:赵晓晶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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