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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当阳市**办事处******。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8月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8月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10月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85********,汉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住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0月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0月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和郭某某的女朋友张某乙等人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雄风小区宵夜。3时许,张某乙接到被害人张某甲电话,张某甲要求张某乙安排“KTV包房公主”到皇家国际KTV为其服务。张某乙回复“KTV包房公主”均已下班,无人可派。张某甲遂要求张某乙前往皇家国际KTV陪酒。郭某某听见后与张某甲发生口角,双方斗狠。郭某某遂邀约杨某某前往皇家国际KTV找张某甲理论,郭某某拿了一根钢管让杨某某藏在衣服里。进入皇家国际KTV大门后,郭某某将钢管藏在自己衣服里。郭某某、杨某某在皇家国际KTV前台找到张某甲。郭某某、杨某某用脚踹张某甲,郭某某用钢管击打张某甲头部,致使张某甲受伤。经鉴定,张某甲因外伤造成颅骨凹陷性骨折及头皮裂伤,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向当阳市公安局玉阳水陆派出所投案。同年3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当阳市公安局玉阳水陆派出所投案。

2020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协助当阳市公安局玉阳水陆派出所民警抓获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刘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当阳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新

检察官助理:宁墨华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当阳市**办事处**街**号**,联系电话1534248****;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号,联系电话15872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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