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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杜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号码432503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4月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4月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4月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杜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一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肖某某(另案处理)将其在淘宝上购买的“港澳财汇”外汇诈骗平台经阳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提供给被告人郭某某使用。该诈骗平台系以炒外汇为幌子,冒充高级外汇分析师群发微信吸引客户来该平台进行外汇投资,先通过修改后台数据让客户小盈利,当客户加大投资后,便又通过修改后台数据造成客户亏损的假象,达到诈骗客户钱财的目的。肖某某与郭某某约定,肖某某负责后台的管理以及后台数据的修改,诈骗所得中分30%,并从中提成5%给阳某某,郭某某与业务员分70%。2018年3月中旬,郭某某与被告人杜某某在贵州省三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职工宿舍租房合伙开设诈骗工作室,杜某某先后招揽了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乙、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实施诈骗。2018年3月,该诈骗工作室共发送诈骗信息10万余条,通过“港澳财汇”外汇诈骗平台共诈骗杨某某、丁某某、“陆柒捌”、“尤某某”、“酒精”等被害人共16000余元。其中,张某某在该工作室担任业务员期间,共发送诈骗信息2万余条,该工作事共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6000余元。

2018年3月31日9时5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贵阳北开往宁波G2364列车4号车厢001B座位上被怀化铁路公安处溆浦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与王某某、张某乙在贵州省三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职工宿舍202室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记

录截图、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电子勘查笔录;3、被害人丁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杜某某、张某某及同案人张某乙、王某某、阳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杜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杜某某在诈骗团伙中系主犯,张某某在诈骗团伙中系从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娟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现均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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