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李某甲等三人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预先准备作案工具(“杀猪刀连接钢管”式样刀具)伙同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二人,在六枝特区贝斯酒吧门口持刀闹事、随意殴打他人。其中郭某某、李某甲、胡某某三人分别手持“杀猪刀连接钢管”式样刀具,无故将安检门用脚踢倒导致摔坏,并随意殴打保安李某乙及客人卜某某等人,李某甲在案发时被酒吧保安抓住,当日16时郭某某投案自首,同月27日胡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等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光碟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胡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胡某某、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三人在本次犯罪中系共同犯罪,不分主从。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东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胡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建议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