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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李某某赌博罪)(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一部刑诉〔2020〕Z87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里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5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5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珠海市公安局在查获我市**公司人员通过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软件开发和技术支持,从中牟取暴利的行动中发现,被告人郭某某在境外“卡**”赌博网站赌博,经审查:

2019年初开始,被告人郭某某在我市通过被告人李某某在“卡**”赌博网站开设了赌博账号并充值几千元上分进行赌博;后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共谋在我市通过拉拢赌客去“卡**”赌博网站参赌,来获取赌场的返利。被告人郭某某找到赌客蒋某某、陈某某、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参赌,赌客通过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账号和密码在“卡**”赌博网站进行投注,被告人郭某某收取赌客赌资后通过账号转交给被告人李某某为赌客上分,其中收取蒋某某赌资人民币212万元,收取陈某某赌资人民币50.85万元,收取屠某某赌资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郭某某后收到被告人李某某给付的水钱人民币2万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等人被抓获,查获用于赌博的手机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屠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 银行流水等书证;4.物证;5.电子数据;6.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斌权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四册;电子数据光盘十张;赃物手机八台、硬盘一个、笔记本一本提请法院一并判决;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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