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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08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住河南省漯河市**********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4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1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7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8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李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公路管理局金殿管理站一出租屋内,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随后二被告人与刘某某等在该处吸食毒品。2020年7月7日0时许,侦查人员在该处抓获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及吸毒人员,查获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7.63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春艳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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