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单县**街道**村**村**号,住单县**街道办事处**家属院。因赌博,于2020年1月19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参仟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1月23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化工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单县**街道**楼**村**楼村**号,住单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赌博,于2020年1月19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参仟元,收缴赌资九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1月23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单县**镇**楼**村**楼村**号。因赌博,于2020年1月19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参仟元,收缴赌资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1月23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是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该案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在单县**街道办事处单县“**”学校旁的棋牌室内,以打麻将的方式利用事先约定的暗语诈骗许某某(微信名:**)人民币2300元,分肥后被其挥霍。
2.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下午,在单县**街道办事处单县“**小”学校旁的棋牌室内,以打麻将的方式利用事先约定的暗语诈骗王某某(微信名:**)人民币4000元,分肥后被其挥霍。
3.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晚上,在单县**街道**路**段“**宾馆”内,以打麻将的方式利用事先约定的暗语诈骗许某某人民币1800元、张某某(微信名:****,绰号:***)人民币1000元,分肥后被其挥霍。
4.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于2019年11月17日中午,在单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李某某家中,以打麻将的方式利用事先约定的暗语诈骗徐某人民币900元,分肥后被其挥霍。
5.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于2019年11月17日下午,在单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李某某家中,以打麻将的方式利用事先约定的暗语诈骗单某某人民币700元,分肥后被其挥霍。
6.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伙同黄某于2019年12月09日下午,在单县**街道办事“**宾馆”内,以打麻将的方式利用事先约定的暗语诈骗张某某人民币15800元,分肥后被其挥霍。
7.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在单县**街道办事处单县“”学校旁的棋牌室内,以打麻将的方式利用事先约定的暗语诈骗许某某人民币4800元,分肥后被其挥霍。
8.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在单县**街道办事处单县“**”学校旁的棋牌室内,以打麻将的方式利用事先约定的暗语诈骗许某某人民币5500元,分肥后被其挥霍。
9.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在单县**街道办事处单县“**”学校旁的棋牌室内,以打麻将的方式利用事先约定的暗语诈骗张某某人民币9700元,分肥后被其挥霍。
10.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于2019年12月26日凌晨,在单县**街道办事处“****”宾馆内,以打麻将的方式利用事先约定的暗语诈骗王某某(微信名:**)人民币2100元,分肥后被其挥霍。
11.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伙同石某某于2020年01月17日晚上,在单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李某某家中,以打麻将的方式利用事先约定的暗语诈骗单某某(微信名:**)人民币4600元,分肥后被其挥霍。
12.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于2020年01月18晚上,在单县**街道办事处“****”宾馆505房间内,以打麻将的方式利用事先约定的暗语诈骗商某某人民币5000元,分肥后被其挥霍。
13.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伙同王新于2020年01月10日晚上,在单县**街道办事处单县“**”学校旁的棋牌室内,以打麻将的方式利用事先约定的暗语诈骗徐某人民币1200元,分肥后被其挥霍。
综上所述,被告人郭某某作案12次,诈骗人民币总金额582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作案12次,诈骗人民币总金额57300元;被告人刘某某作案10次,诈骗人民币总金额4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账单、暗语图片、微信聊天记录等;2.勘验、辨认笔录:石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王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商某某、单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以打麻将的方式利用暗语设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帅敬如
检察官助理谢囡囡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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