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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李某某等人合同诈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77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深圳市**艺术品展览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镇**村**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村**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2********,汉族,专科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深圳市**艺术品展览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县**镇**村**号,暂住福田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3********,汉族,高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深圳市**艺术品展览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室,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深圳市**艺术品展览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乡**村**,暂住福田区**村**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林某甲、孔某某、李某某、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将何某甲(评估师)分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温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长期在深圳市罗湖区经营深圳市**龙国际艺术品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等其他公司,以帮客户促成藏品交易或者拍卖为幌子,骗取客户柜台及专场展览费、藏品图录版面费等多项费用。2018年12月,温某某另行注册成立深圳市**河国际艺术品展览策划有限公司等其他公司(办公地址在深圳市福田区**商务大厦**房),公司核心成员来自“**龙”,经营手法与“**龙”一致。公司内设总经办、财务部、信产部、交易中心、行政部、诉求部及后勤保障部;下设立五个分公司开展业务,每个分公司有4至6个团队,每个团队有10至20名业务员。业务员入职时,公司会就与客户沟通技巧对业务员进行培训。

公司设有专门的网页,在网页上虚假宣传公司的背景实力及各类艺术品、古董的评估价及成交价,以吸引藏家。有意向的藏家在网页上留下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后,这些信息就会被公司分配给业务员。然后,业务员主动联系这些留有联系方式的藏家,游说藏家发送艺术品、古董等藏品图片,然后再将藏品图片发给公司鉴定师、评估师进行鉴定、估价。鉴定师、评估师根据业务员与藏家前期的沟通所获取的信息(包括藏品来源、藏家预期等),出具迎合藏家的藏品真伪及价值的意见。业务员再将意见反馈给藏家,并邀请藏家带着藏品实物前来公司洽谈具体合作事宜。待藏家来到公司后,业务员带藏家将藏品由鉴定师、评估师鉴定、估价,视情况通知业务总监、副总等出面接待、洽谈,口头承诺将藏品卖出,诱使藏家与公司签订协议并缴纳服务费用。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12月入职公司做业务员,2019年4月升任副总监,骗取被害人韩某某、贺某某、蔡某某、何某乙、戴某某、安某某、金某某、吴某某共计279600元人民币。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2月入职公司做业务员,骗取被害人程某某、宋某某、林某某共计56200元人民币。被告人孔某某于2019年2月入职公司做业务员,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何某某共计391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入职公司做业务员,骗取被害人徐某某46100元人民币。郭某某、林某甲、李某某、孔某某除每月领取3000元工资外,还提成其所骗取被害人金额的1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业务流程培训资料,被害人提供的涉案合同、转款凭据、收据等材料,涉案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其他书证材料;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林某乙、戴某某、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林某甲、李某某、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林某甲、孔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林某甲、孔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深圳市**河国际艺术品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做业务员期间,积极发展客户,帮助公司诈骗客户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郭某某、林某甲、孔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认罚表现等,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林某甲、孔某某八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八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裔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林某甲、孔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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