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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56********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住安徽省利辛县********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58********,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至本区太新路63号南京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盗窃该公司的机器零部件19件,后被该公司员工当场抓获。

2019年7月底,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伙同汪某某(已判决)至本区兴建路9号原“南京金陵三环富士电器公司”拆除项目工地内将该工地内正常使用的电缆线盗走。当月30日时6时许,三人销赃时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电缆共计价值人民币19104 元。

2019年4月18日、9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24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单位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李某某等共同实施盗窃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全建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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