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79********,汉族,专科毕业,住安徽省蚌埠市,因涉嫌诈骗,2020年8月17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2020年9月18被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6101221993********,汉族,初中肄业,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户籍地陕西省蓝田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9月13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组织王某某等人在安徽省合肥市办理11套对公账户,后卖给褚某某;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陕西省西安市办理1套对公账户,卖给微信名“**”的人。2019年8月24日,卢某某**镇居民马某某被诈骗141637元,部分资金转入王某某注册的安徽**公司的对公账户后立即转出;部分资金转入李某某注册的西安某某公司的对公账户后立即转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为牟利,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王勇
检察官助理:李则领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在卢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先被取保候审在陕西省蓝田县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9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