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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曾某等十四人串通投标案,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等)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公诉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于都县,家住于都县**乡**村**组**号,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象公司)员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1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南康区公安局于同年5月30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8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家住南康区**街道**道**栋**单元**房,系江西**有限公司(简称*青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南康区公安局于同年5月27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家住赣州市章贡区**广场**座**室,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公司)员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8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南康区公安局于同年6月10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住赣州市章贡区**号小区,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达公司)员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8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住章贡区**镇**村**号,经营赣州市锐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8年5月1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并由南康区公安局于同年5月19日执行逮捕,同年8月17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家住赣州市章贡区**路**号,系*甲公司员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8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家住章贡区**小区**期**栋**单元**室,原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城开公司)员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家住南昌县**镇**村**村,原系*乙公司员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家住进贤县**镇**道**号**栋**号**单元**室,原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贤公司)员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建县,家住新建县**镇**路**号**栋**单元**室,系江西省**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员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家住赣州市章贡区**号,原系*丙公司员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9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家住赣县区**镇**村**组**号,原系*丁公司员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8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恒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家住奉新县**镇**村**组**号附3,系*戊公司员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家住南昌县**镇**村**村**号,系*丁公司员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8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饶某某、欧阳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恒某、肖某、袁某、谢某某、王某某、罗某、曾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同年6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7月5日重新收案,同时南康区公安局以赵华龙、谢季美涉嫌串通投标罪补充移送起诉。同年8月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8月29日重新收案,本院于同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串通投标罪

1、2016年12月,南康**·东山**工程项目拟向社会公开招投标,被告人陈某得知消息后,为投到该工程项目谋利,找到*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经营部负责人饶某某,要求以*甲公司的名义投标南康**·东山**项目,并要求饶文景多联系一些其它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并承诺按行业规矩支付所需资金及报酬。被告人饶某某分别通过被告人李某某、肖某、王某某、赵某某、谢某某及李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戊公司、*丁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泷澄公司等16家公司参与投标。其中*戊公司由李某某具体负责了参与投标的事宜,同时向总公司经营科负责人*珠汇报并征得同意;*丁公司由肖某具体负责参与投标事宜,向总公司分管领导袁某汇报并征得同意,同时安排员工谢某某制作资料参与投标;*乙公司由王某某商请罗某向总公司汇报后共同参与投标,并截留1万元费用予以私分;*丙公司由赵华龙、谢季美同意并参与串标,之后赵华龙还个人提供40万元投标保证金获取1.2万元好处费。2017年1月3日进行资格预审前,被告人陈某邀请负责该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单位的法人代表曾某一起与饶某某、欧阳某某对参加投标的公司的预审资料进行审查,确保了只有包括*甲公司在内的邀集的这17家公司通过了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之后,陈某为节省费用,与饶某某商量后确定由*甲公司、*戊公司、*丁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泷澄公司6家公司各缴纳80万元投标保证金参与最后投标,并由陈某承诺支付3分/月的利息即2.4万元(不足一月按一个月支付)。*甲公司、*丁公司、*乙公司的80万元投标保证金均由饶某某提供;*丙公司的80万元投标保证金由饶某某、赵某某共同提供;*戊公司的80万元投标保证金由被告人郭某某提供;己公司的80万元保证金由李某某提供。2017年2月14日晚,饶某某、陈某、欧阳某某一起将由陈某制作好的商务标分别送到各家公司,由各公司依此制作好招标文件并经欧阳国平检查后上传到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参与投标。次日,南康**·东山**项目开标,最终由*甲公司以170756358.06元顺利中标,相关报酬也均由陈平按照之前的约定予以了支付或由参与公司在退还保证金时扣除。中标后,陈某将此工程项目按中标价2%的价格卖给肖某某承建并已收取120万元卖标款,然后由肖某某、陈某与*甲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按工程项目中标价的1%上交管理费,*甲公司现已收取30.53万元管理费。案发后,恒某、袁某、谢某某、王某某、罗某、陈某主动投案,其他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或传唤到案,并均退缴了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相关书证;2、证人肖某某、姚某某、刘某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饶某某、欧阳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恒某、肖某、袁某、谢某某、王某某、罗某、曾某、赵某某、谢某甲及相关同案人的供述等。

2、2016年11月,被告人饶某某伙同熊某、倪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联合*甲公司、江西省荣*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城建设有限公司等30余家公司对赣州中心城区快速路工程-南康机场快速路(经开区段)(K3+250~K6+000)工程项目进行围标,由江西华*建设有限公司以88997569.99元中标,后以中标价12%的价格卖标,饶某某等人每家公司分得卖标款25万元。

3、2015年8月,被告人饶某某、肖某、郭某伙同熊某、闵某、万某某、吴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合*甲公司、远象公司、江西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公司、江西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40多家公司参与对龙南县2014保障房东**花苑二期工程一标段项目的围标,由江西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09339256.27元中标,后以中标价2.5%的价格卖标,饶某某、肖某、郭某等每家公司分得5.7万元。

4、2016年11月,被告人饶某某伙同熊某、倪某某、刘某(另案处理)等人联合*甲公司、福建磊某(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翔建设有限公司、*戊公司等45家公司对龙南经开区东江污水处理厂至桃江河污水管网工程项目进行围标,由福建某鑫(集团)有限公司以43751157.02元中标,后以中标价15%的价格卖标,饶文景分得一家半的卖标款21.45万元。

5、2016年8-9月,被告人肖某、王某某伙同黄某、胡某某、魏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魏某某、吴某某、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联合*丁公司、国利公司、银广夏公司、弘磊公司、*乙公司、江西广*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五*等30多家公司对赣州市中心城区快速路工程-城西大道快速路(经开区段)(Ck4+700-Ck7+135)项目进行围标,由江西广*建设有限公司以104896180.7元中标,后以中标价14%的价格卖标,肖某、王某某等人每家公司分得卖标款近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相关书证;2、被告人饶某某、肖某、郭某某、王某某及相关同案人的供述等。

(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

1、自2014年开始,被告人郭某某为方便办理投标、工程验收结算等事宜,通过网络代办伪造了赣州市赣县区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赣州市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设计有限公司、南昌县某某建设局招标办备案专用章、南昌县某某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县某某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江西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南昌市某某区城乡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江西省勘查设计研究院、**市建设局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南昌市某某运输公司等印章,并进行使用。2018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在郭某某办公室搜查时,查获包含上述印章在内的公私章21枚。其中被告人郭林发使用伪造的赣州市赣县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赣州市中韵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浙江展城建设设计有限公司等印章,制作假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违规从赣县劳动局退回20万元农民工保证金。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该20万元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相关书证;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等。

2、为了自己公司招标代理资质的升级等事宜,被告人曾某伪造了一枚南康市人才交易中心的公章、四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讫章。2018年6月4日,南康区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曾某办公室查获伪造的南康市人才交易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讫章等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相关书证;3、被告人曾勇的供述等。

(三)非法持有弹药罪

2018年6月4日,南康区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在被告人曾某办公室进行搜查时,搜得一把组装气枪、1400余发气枪子弹。经鉴定,搜出的气枪子弹检出Pb元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相关书证和物证;2、被告人曾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饶某某、曾某、欧阳某某、郭某某、李某某、肖某、谢某某、王某某、罗某某、赵某某、谢某某、恒某、袁某相互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告人曾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曾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恒某、袁某、谢某某、王某某、罗某、陈某主动投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龙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曾某、郭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被告人肖某、陈某、欧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罗某、赵某某、谢某某、恒某、袁某、谢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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