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3199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北京市朝阳区人,住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路**楼**号,**大学学生。2019年8月5日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被西安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4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02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号楼*单元**号,无业。2019年7月5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西安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9日被西安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2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座**室,无业。2019年7月5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西安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9日被西安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时某某、董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时某某、董某某三人系朋友关系,此前郭某某与时某某曾共同吸食毒品大麻并通过微信交流从国外购买大麻的渠道和价格,董某某对此知情。被告人郭某某告知时某某国外大麻价格较低,时某某遂委托郭某某为其购买3.5克大麻并通过微信向郭某某支付人民币450元,后郭某某利用计算机翻墙软件通过“暗网”在境外非法购买大麻3.5克并邮寄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大学医学部收发室。2019年7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时某某、董某某一同到**大学医学部,董某某明知该邮件内藏走私入境的毒品大麻仍主动提出前往收发室帮助时某某收取。被告人董某某取件时被西安海关缉私局民警当场抓获,后董某某配合民警将在外等候的时某某抓获。被告人郭某某经民警督促于同年8月5日到西安海关缉私局投案。
民警从该邮件内查获疑似大麻绿色植物3.52克,经鉴定四氢大麻酚含量为6.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及指认毒品的照片;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4、微信记录;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物证及其他书证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时某某、董某某明知是毒品大麻并通过网络从国外购买后走私入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三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宝玲
2019年9月29日
附:卷四册
注:被告人郭某某、时某某、董琪辰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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