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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戈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镇**村**组,住址地西安市鄠邑区**镇**村四组,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被告人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9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镇**村**组,住址地西安市鄠邑区**镇**村一组,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镇**园**村**组,住址地西安市鄠邑区**镇**村二组,农民。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鄠邑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戈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晚20时许,刘某某、成某某等人事先预谋用做记号的麻将牌诈骗赵某某等参赌人员,后在赌博过程中被赵某某(已判决)发现,王某丙、任某某(均已判决)遂对刘某某、成某某进行殴打。后王某丙又联系郭某某等十几名男子到场,郭某某、戈某某、王某甲为给王某丙帮忙要回其被骗的钱,不让刘某某等人走,给王某丙等人站脚助威,王某丙等人又对刘某某等人进行殴打,三名被告人约半小时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戈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戈某某、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郭某某、戈某某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量刑情节,王某甲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前科量刑情节,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结合拘禁时间及三名被告人涉案情节,建议判处郭某某、戈某某各四个月拘役,建议判处王某甲五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龙利

检察官助理:郭伟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案卷3册,光盘1张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3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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