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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村。2005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0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4年11月因吸毒被宜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4月7日因吸毒被洛阳市汝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7月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20年6月2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镇**村**组。因吸毒,2020年6月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20年6月2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与张某某预谋后,到宜阳亚威金城锦德园小区踩点伺机进行盗窃。当天21时许,二被告人潜入宜阳亚威金城锦德园小区1号楼,盗割电井内入户铜芯电线768米销赃分肥。经司法鉴定,被盗电缆钱价值4029元。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单位负责人苗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结论;

6.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二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该二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战国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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