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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张某某、栗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公诉刑诉〔2019〕49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独山大道*小区。2010年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4日因犯窝藏罪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2019年1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1月28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9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召县*乡*村*号。2016年12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2月16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2018年12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1月28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栗某某,绰号“老鼠”,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9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光武路*号。2014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2019年1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1月28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冀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3196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遂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2018年12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1月28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87********,蒙古族,初中肄业,经商,住河南省南阳市光武西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7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大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2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2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栗某某、冀某某、余某某、雷某某、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中旬至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南阳市靳岗乡、溧河乡、王村乡、安皋镇、潦河坡乡、黄台岗镇、谢庄乡、潦河镇等地的村民家中、三色鸽乳业雅儒养殖场等23个场所内开设赌场共计46次。赌场利用“牌九”形式进行聚众赌博,每局赌注50元起步,600元封顶,“钓鱼”100元起,每场参赌人员至少二、三十人,每赢100元抽成10元。

被告人郭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栗某某、冀某某、余某某、丁某某等人寻找开设赌场场地、组织他人参赌、看庄管吃赔、抽头、放哨、维持秩序、盘车接送参赌人员、向参赌人员发放工资;联系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等人在赌场上“放冲”,每放冲1万元郭某某给好处费200元。被告人郭某某开设赌场期间累计抽成约23万元,获利23000余元。

2018年10月中旬至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郭某某的赌场上负责保管赌场抽成的“钱盒”、看庄管吃赔、发放工资,并参与赌博,每场郭某某给张某某“工资”300元。同时,张某某提供POS刷卡套现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2万余元,每刷卡1万元郭某某从抽成中支付200元好处费,刷卡低于1万元支付100元好处费。张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期间放冲获利10000元左右。

2018年10月中旬至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栗某某在郭某某的赌场上负责保管赌场抽成的“钱盒”、看庄管吃赔,维持场上秩序、提供赌博场地,郭某某每场给栗某某“工资”300元。期间,栗某某联系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王营村簸箕掌村民武某某家作为赌博场地于2018年11月24日至26日提供给郭某某开设赌场使用。栗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期间共获利9000余元。

2018年10月底至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冀某某多次在郭某某开设的赌场上赌博,冀某某通过微信发送“盘车”接送人员的位置,多次组织他人到郭某某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郭某某视组织人员的多少,每场给冀某某发放“工资”300元至500元。冀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期间共获利12000余元。

2018年10月下旬至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余某某共计19次在郭某某的牌九场上帮忙购买赌具、寻找赌博场地、负责保管赌场抽成的“钱盒”、管吃赔、发放工资、维持赌场秩序、组织他人参赌。郭某某每场给余某某“工资”500元。余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期间共获利9000余元。

2018年11月17日至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雷某某共计18次在郭某某开设的赌场上使用现金“放冲”或者提供POS机刷卡套现,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每刷卡1万元郭某某从抽头中支付给雷某某200元好处费,刷卡低于1万元支付100元好处费。雷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现金累计123000余元,获利1400元左右,郭某某每场给雷某某“工资”200元。雷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期间共获利5000余元。

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在郭某某开设的赌场参与开车接送参赌人员17次,每次郭某某支付费用200元至300元。丁某某参与接送参赌人员共获利3300元。

2018年12月26日,余某某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投案,并带领民警到南阳市华山路与兴隆路附近天天快捷酒店抓获被告人冀某某。2019年1月6日,栗某某主动到南阳市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投案。2019年2月17日,丁某某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谢庄派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栗某某、冀某某、余某某、雷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栗某某、冀某某、余某某、雷某某、丁某某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七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栗某某、冀某某、余某某、雷某某、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其他被告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惠笑梅

助理检察员:刘雅兴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栗某某、冀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余某某、雷某某、丁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材料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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