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二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3241989********,汉族,小学,无业,住在河南省南阳市**大道**小区。2019年04月24日,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派出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9日被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291966********,汉族,初中,无业,住在河南省南阳市**市场**栋**号。2019年05月28日,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派出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9日被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3271989********,汉族,初中毕业,**公司技术员,现住在河南省南阳市**管业公司宿舍。2019年04月24日,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派出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9日被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受害人蔡某某为了生产灌溉,计划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PE管材及配件。张某某与南阳**管业公司的销售经理被告人郭某某商议后,由公司的技术员被告人杨某某负责使用回收废塑料生产PE管材及配件,后由郭某某以每米18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直径110毫米PE管材3312米,价格共计59000余元。张某某又以每米20元价格将该批管材销售给蔡某某,价格共计66000余元。该批管材交付受害人蔡某某后,由于管材爆裂,致使蔡某某种植作物无法正常灌溉。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院检测,该批涉案管材产品质量未能达到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家莲
孙豪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