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48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镇**村**号。因吸毒,于2020年7月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镇**村**号。因吸毒,于2020年7月10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21日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徐某某**酒店**房间内,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将1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被告人廖某某。2020年7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2、2020年7月8日13时至2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徐某某城东大道**酒店**房间内两次贩卖毒品冰毒给购毒人员李某某,共贩卖毒品冰毒2小包,获取毒资人民币280元。次日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徐某某徐海路**便捷酒店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廖某某处起获疑似毒品3小包、电子称1部等物品。上述疑似毒品3小包(其中1小包净重0克),经鉴定,其中1小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重,检出毒品成分毒品净重0.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毒品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称量笔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6.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7.附卷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廖某某明知是毒品冰毒仍向他人出售,两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云
检察官助理:简江涛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廖某某现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建议对被扣押在案的毒品等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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