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治国,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4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家园**号楼**单元**室。2016年9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4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警大队苑东刑警队抓获并临时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于2019年4月25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4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中山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于2019年4月9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宛磊磊,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号。2011年12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9月19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北杨寨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安徽省宿州市看守所,于2019年9月2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别名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32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住福建省泉州市**镇**村**公寓**楼。2005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6月4日被深圳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6月5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岳海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巷**号。2011年12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4月23日被安徽省蚌埠铁路公安处灵璧站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安徽省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9年4月26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7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孙治国等6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并将被告人宛磊磊以涉嫌诈骗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宛磊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15日;于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孙治国、梁某某、张某某共同预谋,帮助违法人员收取赃款,以“黑吃黑”方式予以私吞。之后,郭某某、孙治国等人通过互联网联系了上线河南商丘人侯某某(另案处理),双方约定郭某某等人帮助侯某某等人通过银行转账收取赃款,并派人带现金到侯某某等人处作为“人质”,待赃款到账后,“人质”按赃款数额扣除手续费后将现金交给侯某某等人,侯某某等人放走“人质”。之后,郭某某、孙治国等人通过互联网联系徐某某(现因车祸导致意识行动能力丧失)和被告人陈某甲提供作案用的银行卡,联系被告人岳海冲、宛磊磊充当“人质”及负责取款。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银行卡涉案的情况下,按照郭某某要求将徐某某提供的本案作案银行卡在银行ATM机进行试用后交给郭某某等人。郭某某等人安排岳海冲携带一双肩包“冥币”冒充人民币到侯某某处作“人质”。2019年3月21日,诈骗人员冒充武警人员以购买床为由骗取丰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81400元。其中99160元进账到被陈某甲试过的五张户名为徐某某的银行卡中,被郭某某安排宛磊磊取出,其余钱款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成功止付。之后,郭某某等人关闭手机,切断与侯某某等人的联系。所得赃款分给陈某甲、宛磊磊共14000元,剩余钱款由郭某某、孙治国、梁某某、张某某分配。岳海冲被侯某某等人扣押一段时间后放走。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孙治国、梁某某、张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孙治国、梁某某、张某某、宛磊磊、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孙治国、梁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宛磊磊、陈某甲、岳海冲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进行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宛磊磊、陈某甲、岳海冲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进行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被告人孙治国、宛磊磊、岳海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俊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孙治国、梁某某、张某某、宛磊磊、陈某甲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被告人岳海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4.物证8件,光盘35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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