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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姚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公开版)_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住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镇**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怀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住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怀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姚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4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是李某甲,2018年6月9日变更为陈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李某乙、赵某某(均在逃)。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李某乙、赵某某成立**公司后,向客户承诺回报率在120%,月化率为8%-10%,每周回报利润率为2%-2.5%,以客户带客户、客户拉客户投资炒外汇的方式,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5月份在其朋友赵某某介绍下去到深圳**公司了解炒外汇情况,回来后注册为该平台会员并投入资金,后来利用微信向社会公众发布宣传资料、向客户讲解等手段对外宣传**公司炒外汇项目,对外宣传该炒外汇项目月化率为8%-10%,每周回报利润为2%-2.5%,承诺本金亏损补偿,并大量发展下线客户投资,为赵某某等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返利提成。其妻子姚某某负责协助郭某某帮客户注册会员、入金、出金等操作,郭某某在怀集发展的下线投资客户达到70多人,到了2018年12月底,郭某某由普通会员升级为黄金经纪人,每个星期返利达到1.3万元人民币。多名被害人入金投资金额合计人民币4337117.2元,返利人民币1062524元,损失共计人民币35665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检查笔录;6.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均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丁杰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二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手机两台,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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