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520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浙江省嵊州市,住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四川省泸州市,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村**社**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9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湖南省东安县,住湖南省东安县**镇。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县,住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聂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四川省古蔺县,住四川省古蔺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骆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曾某某、聂某某、骆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7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以下简称“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拉人头”方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币种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 元,两至三年的回报可达1040 万元。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约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各团队进行管理,团队由老总领导,团队内设立大总管、申购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自律配合、能力配合、素质窗口、经晨窗口等职务共同负责运转。
2016年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曾某某、聂某某、骆某某陆续加入该组织,由郭某某、周某某担任能力总管,曾某某担任素质窗口,聂某某、骆某某担任自律配合,在同一团队发展下线,组织、领导李某某、袁某某等30余人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成山公寓进行传销活动。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曾某某、聂某某、骆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曾某某、聂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曾某某、聂某某、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人李某某、袁某某等人、被告人郭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曾某某、聂某某、骆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曾某某、聂某某、骆某某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曾某某、骆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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