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4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广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路**号,出生地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对面平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镇**村**村民组,出生地同户籍所在地。2013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阮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湖南省双峰县,雇佣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明知转入其银行账户的钱款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帮助取现并从中获利。经查,万某某、贾某某、方某某、朱某某被电信诈骗的部分赃款共计人民币130,852.31元,在转账至湖南**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账户后,被转至周某某的银行卡,由郭某某、周某某提现后转移。

经侦查,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于2020年7月9日在湖南省双峰县**大酒店**房间被湖南省双峰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心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湖南**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情况说明、银行卡冻结详情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汽车APP内容截图等;

1.​ 证人万某某、贾某某、方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阚丽媛

 

                                                                        2020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