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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巷**号**栋**室,住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12月27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年7月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区**街道**路**号,住湖南省益阳市**区**镇**站**理发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4时许,在威海市南海新区**号停车场,因被告人吴某某的妹妹*与被害人吕某某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吴某某、郭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致吕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硬膜外血肿、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颅骨骨折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吴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晏平

检察官助理:邹静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南海新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为1995813****;

2、本案侦查卷宗2册、证据光盘2张、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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