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8〕43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2001年6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吴华光,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至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09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吴华光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吴华光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吴华光驾驶一辆蓝色两轮踏板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郭某某至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文卫街1巷6号和8号之间的巷子内,由被告人吴华光负责望风,被告人郭某某用“米子”撬锁,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巷子路边处的一辆红色依格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2.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吴华光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吴华光驾驶一辆蓝色两轮踏板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郭某某至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螺丝坝菜市外东侧桥边处,由被告人吴华光负责望风,被告人郭某某用“米子”撬锁,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桥边处的一辆红色盛虹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经鉴定,被盗的依格玛牌电动三轮车以及盛虹牌电动三轮车市场价格为3633元,其中依格玛牌电动三轮车鉴定价格为1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前科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吴华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吴华光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吴华光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华光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2018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吴华光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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