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56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重庆市万盛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10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假日酒店经理,住重庆市万盛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起,刘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华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自己开发的PDD支付系统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2019年12月份起,被告人郭某某、向某某受刘某某邀约,二人分别通过在拼多多网站开设店铺,借助上述PDD支付系统,利用店铺的虚假交易,达到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的目的。其中,郭某某帮助收取赌资累计13515365.03元,向某某帮助收取赌资累计1199010元。
2020年4月17日22时许,公安民警先后在重庆市万盛区**小区**号楼楼下、重庆市万盛区木房子酒吧将郭某某、向某某抓获,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在案的手机、手机SIM卡、银行卡、U盾、电脑等物证;
2.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游戏界面截图、充值记录、拼多多店铺流水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3. 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华某某、戴某某、韩某某、谢某某、杨某某、汤某某、罗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郭某某、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扣押笔录、侦查实验报告书、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向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中,郭某某帮助收取赌资13515365.03元,向某某帮助收取赌资1199010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人到案均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向某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款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剑
检察官助理:牛福帅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向某某(电话:1899641****)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扣押在案的涉案银行卡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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