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单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5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烟台**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烟台****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烟台开发区**小区**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某(曾用名:单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2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烟台**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街**号,现住址烟台开发区**小区**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作为烟台**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机器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烟台****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单某某系上述公司员工负责公司与代账会计师事务所对接纳税申报工作,2015年11月16日至2017年2月23日期间,为达到可以少交税款的目的,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被告人单某某在经过被告人郭某某授权后通过其公司代账会计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从李某(已判决)控制的烟台**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商贸有限公司和烟台**商贸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0张,税额合计人民币2811674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补交了全部税款。

被告人单某某介绍**商贸有限公司姚某某(另案处理)、青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衣某某(另案处理)与李某某(另案处理)认识,上述公司均通过李某某 从李某(已判决)控制的烟台**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商贸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人民币1095748余元。被告人单某某从中未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受票企业明细汇总;税收完税证明;清税证明;办案说明;企业信息;证人田某甲、田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单某某的供述等。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受票企业明细汇总;税收完税证明;清税证明;办案说明;企业信息;证人田某甲、田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单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单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单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波

2020年7月22日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开发区****小区**-*-*号家中,电话1857177****,并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开发区**小区**号,电话1335535****,并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