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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剡某某等八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案)_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宁夏隆某某人,捕前住隆某某城**小区**号楼**单元**室(暂居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7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隆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同日由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5日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隆某某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隆某某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段怀丽,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剡某某,曾用名剡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宁夏隆某某人,捕前住隆某某城**大楼**单元**室。2019年8月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同日由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5日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隆某某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隆某某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某,绰号**,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宁夏隆某某人,捕前住隆某某城**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7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隆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0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3年12月29日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8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同日由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5日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隆某某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隆某某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党某某,曾用名党某甲、党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94********,汉族,中专文化,宁夏隆某某人,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宁夏隆某某人,捕前住银川市兴庆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1996年因吸毒被平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1996年12月23日因犯惯窃罪被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宣告缓刑二年执行,2011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8日至8月9日在银川市看守所临时羁押2日);同年9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同日由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5日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隆某某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隆某某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康继业,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86********,汉族,高中文化,宁夏隆某某人,住隆某某城**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亚金,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仇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宁夏隆某某人,住隆某某城**小区**号楼**单元**室。2007年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州市苍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仇某乙,曾用名仇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89********,汉族,大专文化,宁夏隆某某人,住隆某某**镇**村**组**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剡某某、丁某某、雷某某、仇某甲、仇某乙、孙某某、党某某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郭某某、剡某某、丁某某、仇某甲、孙某某、党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郭某某、剡某某、丁某某、仇某甲、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并构成恶势力犯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5日退侦,2020年4月3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构成恶势力的违法犯罪事实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纠集被告人剡某某、丁某某、党某某、雷某某、孙某某、仇某甲、仇某乙,有分有合多次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赌博过程中郭某某向李某某、张某某等人提供资金用于赌博。后郭某某多次纠集剡某某、丁某某、党某某等人有分有合采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殴打、威胁等手段索要债务,逐渐形成了以郭某某为纠集者,剡某某、丁某某、党某某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剡某某、丁某某、雷某某、仇某甲、仇某乙、孙某某、党某某七人,组织张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累计超过20人次,先后在本县城西门**西侧郭某某家老院子(已拆迁)、**小区郭某甲家、**小区孙某某家等地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10余次。每次赌博前由郭某某确定赌场地点,与仇某乙打电话联系参赌人员;在赌博过程中郭某某安排雷某某抽水,剡某某、孙某某维护赌博秩序,丁某某、仇某甲、党某某轮流放哨;郭某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累计达20余万元用于赌博。每次赌博结束后郭某某向剡某某等7人支付100到1000元不等的工资,并给每人购买一套衣服价值1700余元。

(二)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2015年高某某向被告人郭某某借款1万元用于生意周转,郭某某当场收取利息1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十日。到期后高某某因无力偿还借款,双方再次约定按每3天500元支付利息。后高某某支付利息5000元左右再无力偿还本息,被郭某某打电话叫到其经营的“**”店铺,郭某某要求高某某三日内还清1万元借款,否则就要还2万元,并让高某某出具一张2万元的借条。三日后,郭某某带人到高某某经营的**店内索债未果。次日下午3时许,郭某某将高某某叫到“**”店铺,郭某某朝高某某脸部打了一巴掌,丁某某又对高某某拳打脚踢并用塑料管殴打,要求高某某偿还1万元借款,直到晚上9时许高某某电话联系朋友借到1万元用以偿还债务,郭某某、丁某某、剡某某驾车载高某某到高某某朋友处拿到1万后,才撕毁高某某出具的2万元借条并让高某某回家,高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6个多小时。

(三)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5年1月1日18时许,隆某某**镇**村村民张某甲在隆某某城“**”酒楼设宴贺车。期间张某甲弟弟张某乙驾车接朋友赴宴,在“**”酒楼前停车时与一辆灰色小车因行车问题双方互不相让发生口角。此时停在张某乙轿车左侧的被告人郭某某要驾车出去,便下车让张某乙将车挪一下,张某乙不肯,双发发生口角进而撕扯在一起,坐着郭某某车上的被告人剡某某、丁某某、党某某下车参与打架,张某甲从酒楼出来看见有人殴打其弟弟张某乙,便上前也参与打架,郭某某等人对张某甲拳打脚踢,致张某甲眼部多处骨折。经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四)非法拘禁的违法事实

 1.2015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8日李某某在郭某某开设的赌场中借钱用于赌博,后李某某向郭某某偿还部分借款。2015年 12月28日19时许,郭某某开车将李某某拉到其经营的“**”店铺,郭某某、 剡某某、雷某某等人逼迫李某某偿还5万元,并让李某某出具一张10万元的欠条,要求李某某第二天还款5万元,若不还就以10万元借条起诉李某某,李某某不愿意打借条,郭某某等人不让李某某回家,一小时后李某某无奈就给郭某某出具一张10万元的欠条,2015年12月29日李某某给郭某某偿还5万元。

2.2015年8月,张某某因生意需要周转,向郭某某借了1万元,约定月息1000元。当年10月左右,因张某某未能还清借款,郭某某便要求张某某参与赌博,赌博过程中,张某某又向郭某某先后借款用于赌博。2017年1月23日17时许,郭某某打电话叫张某某到其经营的“**”店铺,郭某某、丁某某、剡某某、孙某某、党某甲逼迫张某某还钱,张某某多方借钱未果,直到当晚23时多,张某某在其姑父李某甲处借款5000元还款后,才被放回家。

二、被告人郭某某实施涉嫌赌博、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一)涉嫌赌博的犯罪事实

自2014年底,姚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隆某某**乡**砂场、隆某某**商务酒店、**镇**村农家院子等地组织20人以上聚众赌博。被告人郭某某携带现金在赌场中先后向高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祁某某、蒙某某等人提供资金用于赌博,谋取非法利益。

(二)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2014年3月28日凌晨,任某某在郭某某经营的“**”KTV内因消费时与他人发生口角被郭某某等人劝离,同日1时50分许,任某某与张某乙、赵某某到该KTV找郭某某等人理论。因KTV已经下班,张某乙和任某某便踩踏该KTV卷帘门,在KTV内住宿的郭某某便和剡某某、党某某等人打开门给张某乙等人解释,期间郭某某与张某乙发生口角互相厮打,双方厮打过程中郭某某将张某乙两颗前门牙打掉。经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剡某某、仇某甲、仇某乙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丁某某、雷某某、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隆某某人民医院法医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席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剡某某、丁某某、党某某、雷某某、孙某某、仇某甲、仇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刑)鉴(活检)字[2014]**号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隆公(刑)勘[2019]**号、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孙某某、仇某乙、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剡某某、丁某某、党某某、雷某某、孙某某、仇某甲、仇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八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丁某某、剡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剡某某、丁某某、党某某逞强耍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剡某某、丁某某、党某某、雷某某、孙某某、仇某甲、仇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后郭某某、剡某某、丁某某、党某某等人有分有合采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殴打、威胁等手段索要债务,并因琐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逐渐形成以郭某某为纠集者,剡某某、丁某某、党某某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应酌定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剡某某、丁某某、党某某、雷某某、孙某某、仇某甲、仇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剡某某、仇某甲、仇某乙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雷某某、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孙某某、仇某乙、仇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剡某某、丁某某、党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贤儒

检察官:王  应

检察官助理:魏琪琪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剡某某、丁某某、雷某某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被告人党某某、孙某某、仇某乙、仇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十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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