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 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87********,汉族,大专文化,南京**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镇**村**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 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91********,汉族,大专文化,南京**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超载,于2017年1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退回丹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丹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接任南京**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丹阳项目**,前任姜某某在交接时移交一张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用途为“10KV全西116线48#-87#维修”的领料单。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该领料单载明的工程在2015年度已完工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使用该领料单至国网江苏省**有限公司丹阳市**分公司仓库领取10KV架空绝缘线5盘共计12500米,并按照与被告人刘某某的约定直接将该绝缘线运至刘某某在句容的仓库,后郭某某将该绝缘线以每米6.8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郭某某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经鉴定,涉案绝缘线价值共计人民币151500元。
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郭某某已赔偿国网江苏省**有限公司丹阳市**分公司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侦破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亚军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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