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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刘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53********,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住湖北省石首市**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住湖北省石首市**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住湖北省石首市**街道**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2195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湖北省枝江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住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办事处解放社区**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湖北石首人,身份证号码:4210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街道**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住湖北省石首市**街道**小区**号。因涉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70********,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村。因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陈某某(已起诉)等人并雇佣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在没有合法资质和手续的情况下利用“平洋吸砂壹号”等船只在长江荆州区段水域实施非法采砂活动,非法采砂总计128000吨,价值人民币320000元。

2018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国家实施环境保护,长江等水域禁止采砂,仍然利用自己的“鄂宜昌货1005”船在长江荆州水域向郭某某购买了两船盗采的江砂,分别装载了2500吨江砂,共计5000吨。并卖至枝江市,从中非法获利。经荆州市荆州区发展和改革服务中心鉴定,5000吨江砂价值人民币87500元。

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何某某明知国家实施环境保护,长江等水域禁止采砂,仍然利用自己的“平顺198”船,帮助郭某某将2200吨盗采的江砂运输至重庆市万州区,后经荆州市荆州区发展和改革服务中心鉴定,2200吨江砂价值人民币64900元。

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国家实施环境保护,长江等水域禁止采砂,仍然利用自己的“南海1168”船,在长江荆州水域向郭某某购买装载了盗采的3300吨江砂,在运输至长江枝江水域时,被枝江市水政执法大队查获并扣押。经荆州市荆州区发展和改革服务中心鉴定。3300吨江砂价值人民币57750元。

2018年4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国家实施环境保护,长江等水域禁止采砂,仍然利用自己的“平顺998”船,帮助郭某某将2300吨盗采的江砂运输至宜昌市三峡全球码头以及重庆市万州区,后经荆州市荆州区发展和改革服务中心鉴定,2300吨江砂价值11050元,价值人民币40500元。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国家实施环境保护,长江等水域禁止采砂,仍然利用自己的“鄂宜昌货1001”船,在长江荆州水域向郭某某购买装载盗采的2000吨江砂,后经荆州市荆州区发展和改革服务中心鉴定。2000吨江砂价值人民币35000元。

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资料,航行日志、过闸记录、银行卡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荆州区发展和改革服务中心的价格认证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伙同他人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非法实施采矿活动,仍然积极收买,运输,过驳盗采的江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退出非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左右,并处罚金,可以缓期执行;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缓期执行;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缓期执行;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缓期执行;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缓期执行;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缓期执行;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缓期执行;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缓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灿

检察官助理黄沙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市**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350862****。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石首市**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27230****。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石首市**街道**号。联系电话:1857137****。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枝江市**,联系电话:1387259****。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市**社区**组,联系电话:1509076**** 。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街道**园**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998678****。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石首市**街道**小区**号,联系电话:1517119****。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区**村,联系电话:1587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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