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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刘某某等三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200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0月7日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威宁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0月7日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0月7日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另处)、陈某某四人被贵州威宁老乡陈某某诱骗到缅甸打工,四人在2020年8月内分别陆续从贵州省威宁县先后乘坐交通工具至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后陈某某(另处)安排人员带领几人从孟连县边境偷渡至缅甸。后四被告人发现是参与电信诈骗活动遂想离开回国。四人在被迫向陈某某交纳了大额赔偿款后才得以离开并结伙准备返回中国。2020年09月21日四人在试图通过缅甸边境关口回国被拒后,郭某某、刘某某、蒋某某、陈某某四人从中缅边境200号界桩后山便道步行偷渡入境中国后报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施建玫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现押于澄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清单一份及所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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