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郭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蒙某市人,住蒙某市**镇**村委**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在蒙某市冷泉镇农贸市场内,因摊位费同市场管理人员王某某、蒋某等人发生争执,后相互进行殴打,蒋某被郭某等人打伤,王某某被郭某持木棒打伤。经鉴定,蒋某、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